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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通告拆除(精选19篇)

时间:2024-08-07 作者:179弘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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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拆迁通告范文(精选1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拆迁通告拆除 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公司

2.工程地点: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

第二条:承包范围

1.______有限公司厂区拆除_________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拆迁之后废钢归于乙方。

2.甲方愿意将______厂置于________市______厂内所有设备机器连同附属厂房全部承包给乙方拆除(以厂区围墙内一切建筑)。

3.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150天,雨水及节假日顺延)内全部拆除。拆除后平整后交付甲方使用(具体拆除工期计算以甲方为准,甲方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进场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总工期为________日,工程进程按甲方所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除工程款,总金额大写:贰佰柒拾万元。

2.拆除完毕后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拆除工程款。

3.乙方必须将场内设备、废钢、线缆以每吨1000元过磅后付给甲方。甲方以每平方45元(以实际拆除面积为准)付给乙方作为拆除费用补助。(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贰拾万元)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6.甲方需负责提供倾倒垃圾的具体场所及车辆的道路通行许可。垃圾外运不得超过四公里。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出让场内一切设备。

7.新建的___由乙方负责落实。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5.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6.拆除厂房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专业的房屋拆除资质,并报甲方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2.若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停工,甲方则需按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3.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4.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方必须保证本次工程的真实合法性,如有差错甲方应负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施工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拆迁通告拆除 篇2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了推进城市更新与改造,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涉及大同市部分街道和小区的房屋及土地,具体范围已在拆迁地图上明确标注。请广大市民认真查看拆迁地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二、拆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拆迁工作将正式启动。请涉及拆迁的.市民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补偿安置: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涉及拆迁的市民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市民朋友们可以前往指定地点咨询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注意事项:在拆迁过程中,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房屋,以免影响拆迁进度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深知拆迁工作对市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也衷心感谢广大市民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市民朋友们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发告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3

尊敬的市民及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与旧城改造需要,大同市政府决定对特定区域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现就相关事宜发布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涉及大同市XX区(,详细边界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期限:自即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请区域内居民及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三、补偿标准:拆迁补偿严格依照《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执行,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具体补偿方案将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四、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供选择。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于指定安置小区选购相应房源。具体安置细则将在后续通知中明确。

五、手续办理:请涉及拆迁的居民及单位携带相关权属证明材料,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指定地点(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进行登记、咨询及办理拆迁补偿事宜。

六、注意事项:请区域内居民及单位积极配合,勿在拆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以免影响拆迁补偿。违反者将依法处理。

七、咨询服务:如对拆迁事项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办公时间内拨打咨询热线(电话号码)或前往指定办公点进行咨询。

本次拆迁旨在提升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大同市高质量发展。我们深知拆迁工作对您生活带来的'影响,对此深表关切。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将竭力做好服务保障,确保拆迁过程公正透明,补偿合理到位。敬请广大居民及单位理解支持,共同助力大同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

特此通告。

发告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4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1、完成城周生态二期征地、旅游重点项目玉龙山庄征地、高铁南站连接线补征地、迎宾大道高屋加油站等4个项目约400亩土地征用、附着物清理补偿工作;完成核心区雄州汽贸城28户房屋拆迁及附着物清理补偿及拆除工作;完成绛溪河大桥的进场开工协调、稳维和征地范围附着物(坟墓等)清理工作。

2、积极推进空分中学、阳安中学,城南工业园区第二安置点、上河、高铁核心区第二弃土场、迎宾大道高铁南站船槽补征地等项目合计约900亩的征地前期工作。

3、配合高铁核心区、城西九义校、城周生态等施工单位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群众矛盾,如:高屋7社核心区弃土场安全隐患整改;核心区大井村、高屋村便道整治等。

4、协助成渝客专弃土场(部分)复垦移交,以及客专相关遗留问题的排查处理,如:吴长发要求拆迁房屋信访、康河村弃土场基础设施修复等问题。

5、调查处理信访案件67件次;配合开展征地农转非居民参保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地拆迁推进难度非常大,特别是以部分征地解决了老年人社保的社,历年征地的遗留问题多且处理困难。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国土局拨付不及时,导致相关村社和人员意见大。征地拆迁涉及群众经济利益,比较敏感,属于高危行业。

3、成渝客专弃土场复垦及相关遗留问题共计20余项,已上报市铁建办,并与八分部对接,但工作推进缓慢。

4、征地拆迁人员缺乏系统培训,目前主要靠传统的`边干边学模式学习,业务水平急待提高。

三、下一步打算:

1、强力推进三期工业园第二安置点、上河项目、阳安中学迁建、空分中学补征地、迎宾大道及核心区东、西干道等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促进项目尽快落地,注重项目后期服务。

2、继续严格执行相关补偿政策,加强与国土局、农安办等征地拆迁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

3、加强征地拆迁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除了工作中相互学习外,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学习业务知识和经验;并适时组织村社干部培训征地拆迁业务知识。

4、认真负责处理各类信访案件和矛盾纠纷,协助领导处理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5、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阶段征地拆迁任务,完成党工委、办事处交办工作和驻村(居)工作。

拆迁通告拆除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4.《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_______。

第二条被拆房屋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

2.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人,常住人口____人,应安置人口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1.乙方安置到_______,房屋_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2.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_间。

3.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内。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_颁发的_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_________标准。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甲方,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通补助,供暖补助等)______元,转学补助费_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第八条腾房及拆迁

1.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2.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九条安置具体约定

1.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_元。

2.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3.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_天内通知乙方。因以上情况造成或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民法典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违约金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合同,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式____份,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迁通告拆除 篇6

尊敬的居民:

您好!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需对位于xxx的房屋进行拆迁。本次拆迁工作旨在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现就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涉及xxx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二、拆迁补偿与安置

1. 补偿标准: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

2. 安置方式:为您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及条件将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明确。

三、拆迁期限

请您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与拆迁实施单位联系,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工作。逾期未签订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四、注意事项

1. 请您妥善保管好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以便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提供。

2. 在拆迁过程中,请您积极配合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如您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我们深知拆迁工作对您生活的影响,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我们也希望您能够理解和支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共同为城市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拆迁实施单位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谢谢您的配合与支持!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7

市民朋友们: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你(单位)所居住的直管公房间,建筑面积xx平方米,经现场勘测属危险房屋,已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搬迁。望在接此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搬迁,逾期不搬迁者,责任自负。

通知人:

日期:

拆迁通告拆除 篇8

尊敬的居民:

因xxxx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xxxxx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x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二、拆迁范围:

根据规划红线,包括:

1、xx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xx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

2、xx村东起原xxx村宅基地、南到原xxx宅基地、西至xxx、北及xxxxx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

按《xxxxxxx开发区x、xxx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

xx、xx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

过渡期暂定20个月。

特此通告。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9

由于东山市场(包括农贸、竹木市场,下同)使用年限较长,内部设施破旧,功能不全且存在严重的消防等安全隐患,需全面整改,整体搬迁。同时,天麓广场农贸市场、桂花园农贸市场已全面竣工。经研究,现就东山市场搬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山市场自20范文篇年2月3日24:00起关闭,各经营户在2月3日上午12:00前完成搬迁,分流搬迁到天麓广场农贸市场(上犹二中旁)和桂花园农贸市场(备田大道)。

二、天麓广场农贸市场和桂花园农贸市场是我县统一规划建设的农贸市场,于20范文篇年1月25日起试营业,2月4日正式营业。东山市场的经营户从即日起办理东山市场的退场手续和天麓广场农贸市场、桂花园农贸市场的.入场交易手续。

三、未按规定时间搬迁的经营户,依法终止东山市场经营关系。市场关闭搬迁过程中,阻碍、使用暴力等方法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请各经营户积极配合,合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x月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10

何谓“拆迁”?

20xx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两年来各地都据此进行了细致的行政立法。但笔者认为条例任意扩大“强制拆迁”范围,是近年来拆迁纠纷走向尖锐化的根源。何谓“拆迁”,引用条例的管辖定义,“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这一定义仅排除了自行拆迁的情形,而将一切因土地使用权转让带来的拆迁都囊括在“强制拆迁”之内。不像以前只有被纳入城市改造或政府工程的项目才搞强制拆迁。这一规定的法理依据是非常糊涂的,它强调拆迁发生在“国有土地”上,似乎为政府强制力量介入提供了一个气壮的理由。但它忽略和抹煞了另一个更重要的事实,即这些“国有土地”是政府已经向私人有偿出让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政府的身份有两种解释,一是土地所有权人的名义,一是社会管理者的名义。但政府既然拿地换了钱,就不能再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强制性介入。政府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构成强制的理由,相反,政府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构成了不能强制的理由。因为强制拆迁的本质就是政府单方面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积蓄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财产权。拆迁问题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

无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未提及“房屋拆迁”这一概念。因为房屋拆迁的基础是房地产交易,无交易即无拆迁。只要国家不收回私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的实质就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概念。即便拆迁行为因为影响到城市配套建设而需要进行规范和管理,这种作为社会管理者角色的管理权限,也不可能包括违背产权人意志的强制拆迁在内。政府的强制拆迁只能发生在一种前提下,即政府强制性的收回了某幅地的土地使用权。只有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合法的强制性收回,才会产生出强制拆迁的行政权力。而征用有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只发生于政府自身因公益而用地的情形。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但《条例》借口“国有土地上的拆迁”这一混淆的概念,通过强制禠夺了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说私有财产权是宪政制度的基石,就因为公权力对它的侵犯是无所不在的.。强制性退耕,强制性拆迁,强制性安装或不安装防护栏,强制性使用统一的店铺招牌,禁止在阳台上晾内衣,禁止在家门口放泡菜坛子,以及乱罚款乱收费等。只有当这些政府行为的背后,存在一个财产权先于国家权力的宪政原则,法律才可能在个人财产权和政府权力之间划出具体的边界。

凭什么强制

除财产权外,强制拆迁所侵犯的还有两种同等重要的对象。一是私法领域内的“契约自由”,一是公法领域内的司法权力。

拆迁管理条例以“房屋拆迁”这一行政指令性概念,掩盖和代替了房地产转让中的契约概念。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取消了拆迁户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些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拆迁户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

一个寻常百姓都知道的简单法律常识,任何一笔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我们是不能自己去强制的,也不可能找任何政府部门出面强制。我们只能去打官司。只有法院通过诉讼才能产生出强制执行合同的权力。这就是司法权独立的一个基本内容,即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具有司法性质的纠纷进行裁决,并有权对什么是属于司法性质的纠纷作出判断。但《条例》以行政法上的“拆迁期限”鱼目混珠,替代了合同中的履约期限。这就一方面剥夺契约自由,自我授权拥有了强制执行合同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也僭取了法院的司法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这使房产开发商与房产权利人之间的合同成为一种准行政合同,成为一切合同中的一个例外,即政府直接拥有强制执行一份私人契约的特权。这一特权的存在,使开发商带着刀子走进每一笔合同的谈判现场。《条例》从制度上营造了一个在法理上导致合同无效的“胁迫”条件。而当强制力直接掌握在政府部门(政府的另一个身份是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上的垄断者)手中时,开发商利用和勾结这种强制力的机会更高,成本极小。如周xx一案中我们所见的那样。

有人以为政府拥有强制拆迁权力会更好的提高效率,而诉诸司法的成本可能太高,万一拆迁户漫天要价怎么办呢。此起彼伏的拆迁纷争和惨绝人寰的自焚事件已使这一观点不攻自破。但我还要指出一点是人们通常对法律的强制力存在一种误解。套用斯密的一句名言,“用得最少的强制才是最好的强制”,强制力的最大效用是构成一种“法律阴影”,一种法律所预设的潜在的惩罚结果,会对当事人双方构成一种必须达成妥协的成本衡量的压力。潜在的而非现实的强制,才会最有效率的迫使双方找到双赢的解决之道。打个比方,强制力绝不是某一方当事人可以带进场去的刀子,而是谈判现场被供起来的“关二爷”。请出这种强制力的成本、风险和结果,促使开发商和拆迁户进行理性的妥协。

拆迁通告拆除 篇11

自20xx月13日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搬迁至闵行区东兰路248号(从古美路1388号进至4号楼),邮政编码20xx02,柳州路393号原办公地点不再使用。搬迁后,新址信访热线不变,即(021)64511123。公交路线:92、92B、113、120、131、171、186、198、205、757、731、735、763、700、沪松线、松龙线、沪陈线、闵行18路等,在漕宝路虹梅路站或者古美路漕宝路站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xx月八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12

市民朋友们:

为保证小城镇改造工程顺利实施,需对镇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以确保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商铺改造顺利进行。你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需要拆迁,限你于xx月xx日前开始拆迁,xx月xx日前拆迁完毕。

请你顾全大局,积极配合,以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执行。

通知人:

日期:

拆迁通告拆除 篇13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保监发改【20xx】1218号),自20xx年10月17日起,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营业场所(住所)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17层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9—33层。

现将迁址后的.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9—33层

邮编:20xx20

公司总机:021—50614888

公司传真:021—68544257

特此公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22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14

xxxx年,我办紧紧围绕“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各村组干部和群众支持下,全体同志齐心协力,顺利开展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一、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根据开发区拆迁规划和康居点安置情况,现将xxxx年度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攻坚克难,积极推进拆迁工作

按照xxxx年度征地拆迁进度计划,拆迁工作面临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迫,有些被拆迁户工作难度大等诸多问题。在区领导重视下,拆迁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紧抓工作效率。征地拆迁工作一经开展,工作组几乎不分工作日与休息日,任务分解到各工作组,责任落实到人,认真细致做好勘测丈量、核算、复核、签订协议等环节,促使拆迁户配合工作,主动拆迁,形成全面征地拆迁的浓厚氛围,开发区各村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任务零散,但进展顺利。拆迁过程及时向征管部门更新数据并公示,充分体现了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xxxx年,金墩村民建楼拆迁扫尾房屋征收4户,xxxx年南溪河拆迁遗留被征收户查群已完成征拆拆除工作。龙津大道陈三堰路周边扫尾房屋拆迁9户(其中集体5户已完成签约);县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我区丰墩村区域,完成丰乐路及周边房屋拆迁26户。截止12月:北隅村境内春秋北路升级改造已完成9户拆迁工作;xxxx村龙潭北路两侧改造项目已完成112户签约;金墩村三里河路北侧城中村改造项目于11月正式开始,已完成89户签约;县体育中心工程涉及xxxx村区域房屋征收7户;xxxx村万佛路改造项目完成17户签约;丰墩村桃溪中路改造工程完成2户,舒城二中及周边地块项目扫尾完成3户签约;各项目签约拆迁工作仍在进行中。

(二)全力开展安置房分配工作

上半年,xxxx村、xxxx村展开安置房分配工作;下半年,丰墩村、北隅村展开安置房分配工作。我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安置房分配工作经验,每次分房在前期就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工作组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对象、安置房房源;并对安置分配方法做了详细分析,针对不同年度拆迁的安置对象,按照相关文件对应不同的安置价格;同时,对分配方案进行公示与确认;为方便安置户选房,几次选房工作地大多设立在各村部,集中高效,确保选房工作合理有序的开展。

安置房分配过程中,各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我办与村部紧密配合,主动宣传安置房分配政策到村到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分批通知安置对象到村选房,接受群众的监督,程序规范,确保有序选房。截止到12月底,xxxx村408套安置房已完成391套安置;xxxx村256套安置房已完成225套安置;丰墩村532套安置房已完成399套安置;北隅村308套安置房已完成282套安置。针对下剩房源,按照“确保拆迁户有房可选可住”的理念,根据拆迁户购房需求和实际情况,尽可能使他们选到合适的住房,确保安置房充分利用。

(三)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管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xxxx年10月10日开始,为响应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开发区管委会展开全面部署,设立网格化管理机制,责任到岗,落实到人。我办人员主动投入这项工作中,在做好部门房屋征收拆迁和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管理,不分昼夜,广泛宣传、值班巡查,在划分的网格区域尽职尽责。开发区的天空更蓝了,我们呼吸的空气更清新了,少不了每一个工作者的努力。

拆迁办坚持做好管委会交付的'其他工作。下半年与各部门相互配合,按质按量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二、下年度工作方法与要求

xxxx年度,我办全体成员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圆满完成开发区各项房屋征收和安置分配任务。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房屋征收与安置分配工作经常交叉展开,造成工作冗杂,工作程序不够优化;拆迁安置工作进程较慢,带来信息传递录入的不及时;部分群众对拆迁安置政策不够了解,拆迁补偿期望较高不符合实际,加大了拆迁安置的工作难度等。对于不足,不仅需要进行主客观分析,还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避免出现。

为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我办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科学分工,创新工作方法

拆迁办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从宣传动员、现场勘测到签订协议、拆迁验收、补偿结算,都明确到人,科学分工,保证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各司其职,深入实际走访拆迁户四周邻里、亲戚朋友,摸清拆迁户家庭的真实状况,增强拆迁工作的针对性。对存有抵触情绪的拆迁户,及时展开政策攻心、情感攻心,给他解释相关政策标准,消除他们后顾之忧。还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通信渠道,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及时准确地更新拆迁安置信息,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监督城市建设工作。

(二)严明纪律,强化组织管理

我办一直严格按照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各项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明确细化各类拆迁补偿标准,统一口径,努力做到项目合法、程序合法、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和补偿资金到位,从源头上减少拆迁纠纷,切实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以后的工作要再接再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组织领导,严禁贪污受贿等不良风气,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拆迁工作在依法、规范的环境中高效运行。结合工作操作过程中的不足,我办将进一步完善各环节的文件管理,推进拆迁手续的简洁高效化。在每次拆迁安置工作中,始终确保做好拆迁的后续工作,完善拆迁安置相关手续、信息录入、补偿统计及档案管理工作。

(三)宣传动员,走进人民群众

每一项工作都离不开人民群众,我办要走近群众更要走进群众,才能更好地获得群众信任、取得群众支持、赢得群众满意,从而保证拆迁安置等工作的部署。对于每一位来访的群众,我们都耐心接待,对于他们提出的疑问,政策有明文规定的及时给予答复;复杂的疑难问题,坚持做到登记整理及时向上级汇报,尽快回复。本着实事求是和依法办理的原则,努力化解矛盾;拆迁安置工作时不设休息日,责任单位和拆迁户一有问题,随叫随到,迅速处理。我们时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拆迁安置工作的透明度,确保拆迁安置工作在依法、严谨的环境中高效展开。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办将坚持服务群众,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拆迁安置工作,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在全面完成拆迁安置任务的同时,努力完成好管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为开发区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拆迁通告拆除 篇15

为推进城市建设与发展,提升市民生活品质,大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涉及大同市内的多个区域,具体范围已在相关公告中明确标注。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政府公告,了解自家房屋是否在拆迁范围内。

二、拆迁时间

拆迁工作将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具体时间将视各区域实际情况而定。请涉及拆迁的居民提前做好搬迁准备,积极配合政府工作。

三、补偿与安置

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拆迁户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政府将积极协调安置房源,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妥善安置。

四、注意事项

在拆迁过程中,请广大市民保持冷静,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如有任何疑问或诉求,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政府反映,我们将积极回应并妥善处理。

五、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阻挠拆迁工作、破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共同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我们坚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大同市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特此通告。

发告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1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以下统称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给被拆迁人安置、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市或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拆迁,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单位实施。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单位实施,双方订立拆迁合同,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交付委托拆迁费、拆迁管理费和回迁保证金。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抄录户口和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七)回迁、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通知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抄录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常住户口。拆迁申请人应当自发出拆迁通知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领拆迁许可证,逾期应当重新办理抄录核实户口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并办理房屋估价手续。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二十四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补偿用户需求意向的调查研究,以参照制定拆迁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安置、补偿形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五)临时过渡方式及其措施;

(六)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七)搬迁、回迁时间。

第十五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安置意见;

(四)补偿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拆迁通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工程期限和搬迁腾地时限等。

拆迁人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

拆迁通告后,拆迁人又停止拆迁建设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或限期恢复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做好宣传、动员、解释工作。

第十七条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就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签订协议。

拆迁安置协议应当载明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房屋的户室型或间数、面积、临时过渡方法、搬迁和回迁期限、违约责任等。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数额、调换产权房屋面积及地点、拆房腾地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协议应当附补偿房屋的平面图。

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定位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迁人应当将安置房屋的平面图附在拆迁安置协议书后。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先签订套型协议,等拆除房屋、工程开工后再签定位协议。

第十八条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定位后,拆迁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且设计变更后对被拆迁人安置有影响的,应当重新签订协议,并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原安置、补偿条件。

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分配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查。

拆迁人应当公布拆迁安置标准、补偿标准、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安置结果,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拆迁人在拆迁和建设中应当遵循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原则,确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

用于安置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设计规范和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拆迁。

第二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内,对于拆迁人已经给被拆迁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适当房屋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或者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或者依据规定对被拆迁人应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就近购买商品房安置被拆迁使用人或与被拆迁所有人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各项拆迁活动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使用人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拆迁范围内使用一间以上合法房屋;

(二)具有可以证实该房屋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等证明;

(三)具有同该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坐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办公场所证明。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使用人的应安置人口以抄录核实的常住户口为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应安置人口: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现役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按规定户口应迁入所在单位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测人员、援外工作人员、外派劳务人员、出国访问学者、留学生以及迁入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迁入学校的学生,迁入医疗单位的病人;

(三)在规定的签订拆迁协议前出生且其母亲为应安置人口的;

(四)原有常住户口的劳教和劳改人员。

在拆迁范围内虽有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城市规划区内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积达到十平方米的,不计入应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条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的面积不作为被拆迁使用人的原房屋面积。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确定就地或异地安置房屋。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被拆迁使用人异地安置:

(一)道路、管线、桥梁、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净地出让使用权;

(三)一个被拆迁使用人安置两套或两套以上房屋的,超过第三十条规定就地安置标准的部分。

异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自行过渡方式外,其他工程应当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难的,被拆迁使用人可申请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高科技工业园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为:三人以下(含三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户人均使用面积十平方米。

县级市(高科技工业园除外)的标准户型使用面积和申请增加安置面积后的人均控制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拟定,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前条规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当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向拆迁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积在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以内且未达到人均控制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积安置的统一标准缴纳;

(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但未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超过人均控制标准但未超过原房屋面积二点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积安置费统一标准的两倍缴纳;

(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积超过原房屋使用面积二点五倍且超过人均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缴纳。

被拆迁使用人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积就地安置或按规定标准异地安置。

被拆迁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员中有职业的)因拆迁安置需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申请所在单位资助,有关单位可酌情给予资助。

被拆迁使用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获得其相应房屋面积的承租权。被拆迁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已由本人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增加的面积,不再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足额缴纳购房价款。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使用人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类区的划分,每降低一个类区,每户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免缴超面积安置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按照降低类区增加的面积足额缴纳购房价款,其余面积,按照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非住宅房屋拆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可就地或异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

拆迁商业、服务业铺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据规划设计的可能和原房屋情况予以安置,或划片统一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可根据规划需要异地安置。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按其功能要求应当就近安置的,应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异地安置的,可异地安置。

第三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由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入区位较差的地段异地安置的,可比照两地段商品房价格的差异适当增加安置面积。

第三十五条公有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迁时,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

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对被拆迁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并给以适当经营性补偿。

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经拆迁人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对被拆迁人可按原使用面积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比照应安置的商品房差价确定。被拆迁人也可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一次性买断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不再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须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异地安置增加的面积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裁判迁让的房屋,迁让期未满或迁让期已满中止执行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受让人,由现使用者在迁让期或中止期内住用,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拆迁补偿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给被拆迁所有人以补偿。

被拆迁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对房屋实行行政代管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建筑应当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限期内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决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迁时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补偿和安置。

第三十九条拆迁补偿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十条拆除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要求作价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拆迁房屋补偿费,并一次性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领取作价补偿费的被拆迁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按本条例的规定安置,但被安置者须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安置房屋的产权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购买公有住宅房屋产权时,适用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迁人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积调换产权,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作价补偿。

第四十二条拆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价估算价款。

第四十四条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价款。安置房屋由被拆迁使用人使用,原租赁关系主体不因拆迁而改变。

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迁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用安置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价计算的价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价款两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第四十六条被拆迁所有人对其被拆迁房屋要求一部分作价补偿,一部分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与拆迁人协商选择其作价补偿部分和产权调换部分,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通告限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八条拆除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能、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予以补偿,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对拆迁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被拆迁所有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拆迁人应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搬迁、过渡和回迁

第五十条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按户计发,一次性付给。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搬迁时,凭房屋拆迁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单位给公假两天。

第五十一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原则上自行过渡;自行过渡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应当腾退周转房。

被拆迁使用人自行过渡的,拆迁人一次性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通告拆除 篇17

尊敬的xx先生:

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需要对你位于xxx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原因

本次拆迁是为了城市规划。拆迁工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拆迁过程公正、公平、合法。

二、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包括xxxx。请您仔细核对,确保您的房屋属于本次拆迁范围。

三、拆迁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们将对您的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请您在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与我们联系,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四、拆迁时间

本次拆迁工作将于20xx年xx月xx日开始,请您在此之前做好搬迁准备。我们将协助您安排搬迁事宜,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注意事项

1. 在拆迁过程中,请您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2. 请您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避免在拆迁过程中造成损失。

3. 如您对拆迁补偿有异议,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

六、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次拆迁工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通知人:

20xx年xx月xx日

拆迁通告拆除 篇18

市民朋友们:

因新城开发建设需要,经xx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xx村、xx村联建房住户进行动迁,现就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期限: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

二、拆迁范围:根据规划红线,包括:

村东起地方铁路煤炭专场、南到x厂、西至xx村和xx村的村主干道、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村东起原x村宅基地、南到原宅基地、西至、北及范围内的联建房。

三、拆迁政策依据:按《xx开发区联建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四、安置地块:安置组团。

五、过渡期限:过渡期暂定20个月。

六、签约地点:xx村委、xx村委。

七、本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和使用纠纷应在拆迁期内解决,逾期不解决也不终止拆迁。

特此通告。

通知人:

日期:

拆迁通告拆除 篇19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被拆迁人自住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临时建筑按使用期内的净值给予适当补偿,其标准参照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征购费规定》的各类房屋补偿标准的50%予以补偿。

第九条拆迁人对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批准的非住宅房屋(含经批准住宅临时改变用途的)装修不动产部门,应按装修原值拆旧予以补助,年折旧率为20%。

第十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应按《条例》的规定按月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也可以一次性结算,并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收入标准,从本年度一月一日起适时调整职工生活补助费。

对停薪留职的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发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发放拆迁各项费用: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私有房屋的补偿或征购费,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拆迁人应在房屋拆除前一次性结算付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

(二)拆除住宅房屋,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出移交房屋的同时,一次性发给搬家补助费、临建补偿费、装修补助费。

(三)被拆迁人自行按排住处过渡的,临时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年度额发放(不足一年按月计算),第一年度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在被拆迁人迁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

第十二条拆迁人对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应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过渡安置,必须提供不低于应安置户数30%的安置用房,以解决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住处。拆迁主管部门将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增加安置用房的比例。

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在过渡期限内鼓励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及其工作单位自行安排住处。

第十三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跨类区移地安置住房的,应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予以优惠,其标准:

(一)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到三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5%,从特类、一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5%。

(二)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三类区或三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20%,从二类区移地安置到四类区的,免费增加安置住房面积30%。

对被拆迁人申请自购房安置和住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移地安置的,不享受跨类区优惠安置待遇。

跨类区移地安置,应按优惠标准的面积接近户型安置住房。

第十四条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由拆迁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核定,但花台、平台、水泵房、水箱间、变电亭、锅炉房、室外仓库等不作为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用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使用面积占有该户回迁安置住房所在层总建筑面积比例(即层房屋使用率)核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

户回迁安置建筑面积=──────────

层房屋使用率

层房屋总使用面积

层房屋使用率=────────×100%

层房屋总建筑面积

户回迁安置使用面积,指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第十五条拆迁人拆除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未缴纳产权补偿费的,新建房屋产权仍归属国家所有。其未移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期间,由拆迁人负责对房屋的管理,所在辖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参与管理,并负责审批房屋的改装修。

第十六条被拆迁回迁人在人均安置标准面积以内需要投资代建的,不分区域,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元标准执行。其代建费计算方法按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投资代建费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接近户型的按商品房基准价格结算。

第十七条高层住宅回迁应在《条例》规定的人均安置标准面积的基础上,在接近户型内按下列标准免费增加安置面积:

(一)一室户4平方米;

(二)二室户(含一室半户)6平方米;

(三)三室户(含二室半户)8平方米。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尚未办理回迁安置手续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投资代建费、超过拆迁期限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跨类区移地安置优惠的标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均按《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前,尚未回迁安置的或正在搬迁的地段但已超过搬迁期限的,搬家补助费按《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实施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经签定了协议或履行了所签定协议部分内容的,应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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